-b20feadf8c-pdf-1.webp)
-b20feadf8c-pdf-1.webp)
第1页 / 共5页
-b20feadf8c-pdf-2.webp)
第2页 / 共5页
试读已结束,还剩3页,您可下载完整版后进行离线阅读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修正本)此内容为付费资源,请付费后查看
赞助会员一年免费赞助会员三年免费
付费资源
© 版权声明
1、当您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学习参考,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联系客服处理”。
4、内容来源于网络,仅限用于学习和研究目的,版权争议与本站无关。您必须在下载后的24个小时之内,从您的电脑中彻底删除上述内容。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处理。
THE END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