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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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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医知素材库
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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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眼科门诊部不开展全麻手术一科室设置(一)至少设有2个眼科二级专业科室,不设眼科以外的临床科室,不设住院床位。(二)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抢救室,药房,手术室,检查室,检验室,消毒供应室等功能室。二人员配备(一)至少有3名以上执业范围为眼科的执业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眼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二)至少有5名眼科执业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3年以上眼科工作经历并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三)临床科室有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非临床科室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眼科专业从业背景。三房屋建筑(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二)各功能室必须独立,每个诊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三)应设置独立手术室,每个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四)检验室,消毒供应室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检验,消毒供应业务也可以有效合同方式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四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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